原告***,男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汉族,**省**县**村人,农民,住本村。
委托代理人何富民(特别授权),山西民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支持起诉机关**县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杨**,男,****年*月*日出生,汉族,**省**县**镇**村人,农民,住**村。
被告杨**,男,****年*月*日出生,汉族,***省**县**镇**村人,农民,住**村。
被告杨**、杨**委托代理人王**(特别授权),山西**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*市分公司**县**路营销服务部,住所地:***省**县**路90号。
负责人谢**,任该公司经理。
委托代理人苏**,男,汉族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***省***镇人,现住***省***镇西大街34号,任该公司法律顾问。
本院于201 3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***诉被告杨**、杨**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*市分公司**县**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前调解。
经本院主持调解,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**市分**县**路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***医疗费、残疾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 0000元,于201 3年8月1 5日前一次性付清。
二、被告杨**赔偿原告***医疗费90000元,已赔偿46 000元,剩余44000元于201 3 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。
三、被告杨**对原告***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案件受理费8156元,减半收取4078元,由原告***负担。
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,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。
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审判长 ***
审判员 ***
审判员 ***
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
书记员 ***